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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5日

学校的责任有2个方面1.学校的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从理论上讲,由于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学校受到侵害时,不能要求学校根据监护关系承担本应由监护人承担的责任;从立法层面看,根据我国《《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意见(试行)》第160条、第7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一般不适用于学校责任,但不能完全排除。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应限于法律的明确列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无过错责任包括职务侵权责任、产品缺陷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动物责任,只有中小学的行为构成上述责任时,才属于无过错责任范畴。学校作为法人机构,依法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几乎不构成上述责任。股权本质上是特定情形下的损失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范畴。因此,应当严格界定股权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只有当未成年学生为学校利益或共同利益受到损害,且双方均无过错时,学校才能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例如,如果学生**学校参加体育比赛或因学校的义务劳动遭受损害,学校的责任。很多时候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手册中都会提到这个。湖南源真所的熊主任在教育合规与风控方面经验丰富。长沙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

教育机构是否可以单独扣除服务费,重要的是要了解服务费对应的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性质。普通教育培训合同下除教育培训外的其他服务主要有课程安排、、答疑咨询、课程管理等。这些服务与上课息息相关,贯穿整个培训过程。基本上,每次上课都伴随着类似的服务。它们是教育培训合同的从属义务,其主要功能是更好地实现教育培训合同的目的。因此,对于教育机构来说,已经发生的服务费已经包含在扣除的培训费中。尚未发生的服务费,因为尚未发生,消费者没有义务支付;已经支付的,因服务未发生,教育机构应当退还,这在教育合规与风控是要重视的。民办教育合规与风控专业人士教育合规与风控是办学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

教育合规与风控不合理中民办学校监事会制度不健全,学校没有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不明确,或者学校受独任监督,成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监管力度不够,教育行政部门难以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覆盖民办学校的外部审计。老师、学生、家长、社会监督更弱。家长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用脚投票”,实际上主要是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但对其物业、治理结构的内部运行模式知之甚少。由于信息不足,实际上家长和学生对学校的监督非常有限。如果民办学校的公司治理机制失效,会导致学校运营的无序,增加财务、法律风险的概率,也增加了举办者的法律风险。

教育合规与风控中民办教育不能触碰的红线其中就包含了抽逃出资罪。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创始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实践中我们发现,很多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极不规范,没有严格区分举办者的个人财产和学校财产,一定程度上存在私用公账户和公用私账户的现象。部分发起人或实际控制人向学校借款数额较大,但未履行财务手续,连续数年未偿还,可能涉嫌挪用资金或职务犯罪。甚至有人举报抽逃注册资本。一些组织者可能认为他们在学校投入了大量资金。虽然他们拿走了十万或几十万的注册资金用于其他用途,但实际投入远远超过学校的注册资金数额。虽然是这样,但法律并不这么认为。注册资本一经投入,即属于学校财产,只能用于学校。转让注册资本严重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所以,请一定要树立学校里的就是学校里的,个人里的就是个人里的观念。你不能认为学校是自己办的,就认为学校里的东西是我的,我的东西在学校里。而学校的个人财产也要清晰明了。源真所早先就是做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的。

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有效保证**团队对投资标的的控制、激励机制灵活、税收优惠明显,大量投资机构和投资者愿意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作为投资工具对投资标的进行投资,民办教育行业也不例外。因此,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客户咨询。可以直接用有限合作作为民办学校的组织者吗?有限合伙企业不能是私立学校的发起人。我们建议,如果需要成立合伙企业,从教育合规与风控角度,可以先成立有限合伙平台,由有限合伙企业和管理团队中的某个人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以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发起人,成立民办学校或变更为民办学校的发起人。这个操作:一是可以满足》《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款对举办者法人资格的要求;第二,**团队可以在发起人股东层面控制学校;三是便于后续的转移和变更;第四,在发起人股东层面建立的有限合伙可以用来激励民办学校的管理层和**员工。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推荐找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长沙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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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无论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教育机构的职能职责,学校和教育部门对校园伤害事故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允许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不分青红皂白地承担“无限责任”,不仅有违法的精神,还可能导致部分学校因噎废食而“圈养学生”。长此以往,肯定会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耽误国家的未来。目前,学术界对校园伤害事故没有统一的定义。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学校负责管理的校舍、、场地、等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伤亡和在校他人人身伤亡的事故。可见,校园伤害事故既不是简单的时间概念,也不是简单的地域概念,学生的伤害行为或结果之一必须发生在学校负责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时期和地域内,才构成校园伤害事故。根据不同的原因,校园伤害事故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责任事故和意外事故。只有在责任事故中,学校才能被追究责任。为准确认定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承担何种责任,需要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学校对学生伤害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这也是教育合规与风控中明显的关注点。(25)长沙公办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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