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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解读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9日

实践中,很多教育培训机构基于招生的考虑,租用小区内的住宅楼作为教学点办学。在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客户的询问:我们可以租房招生办学吗?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住所改为学校场所面临两个问题:一是能否取得消防合规证明文件;第二,能不能取得这栋楼其他商家的一致同意。如果这两个问题有更好的解决办法,可以考虑用房子来办学校。对于民办学校租用住宅进行办学在教育合规与风控中是经常碰到的一个情况。听说源真所的熊主任很擅长教育合规与风控的服务。广东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解读

教育合规与风控不合理中民办学校监事会制度不健全,学校没有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职责不明确,或者学校受独任监督,成为董事会的附属机构。**监管力度不够,教育行政部门难以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覆盖民办学校的外部审计。老师、学生、家长、社会监督更弱。家长对民办学校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用脚投票”,实际上主要是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但对其物业、治理结构的内部运行模式知之甚少。由于信息不足,实际上家长和学生对学校的监督非常有限。如果民办学校的公司治理机制失效,会导致学校运营的无序,增加财务、法律风险的概率,也增加了举办者的法律风险。广东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解读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推荐找源真律所的熊主任。

教育合规与风控需重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预防: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安全事故的行为。因此,民办学校负责人发现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立即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援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否则,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民办教育的出资人、发起人在购买、学校转让项目时,不仅要看到《转让协议》的重要性,还要看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重要性。学校收购和转让要合法有效,真正实现初衷,避免出现浪费人力、物力、财力做无用功,增加拥堵的情况。警惕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行政部门对出售、出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很少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和追究刑事责任。但广东省***出台的《教育系统转标》明确将伪造、变造办学许可证作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办学许可证罪”的转标,可见**有严控伪造、变造、办学许可证买卖的倾向。这在教育合规与风控中时有发生的现象。湖南源真所在教育合规与风控领域认知度很高。

在解决教育培训合同退费相关纠纷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教育机构同意退费,但要求一定数额的服务费单独扣除的情况。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扣除已经参加的课程的培训费后,盈余本身并不多。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的消费者也可能需要扣除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如果再扣除一笔比较大的服务费,不仅会退,还可能需要给教育机构补钱。这是消费者无法接受的。从公平的角度来看,教育机构要求先扣除所有服务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是教育机构的过错导致退款,毫无疑问消费者不需要另行支付服务费。因为办学者对退费事项在教育合规与风控中要提前约定好。湖南擅长教育合规与风控服务的律师有推荐的吗?广东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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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规定举办者以自己的名义设立民办学校的行为的责任归属。但根据《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创始人为设立法人而进行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法人不成立的,法律后果由创始人承担;有两个以上创始人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第三人有权选择要求法人或者创始人承担因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民法典》第75条也对此做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设立公司,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确认前款规定的合同,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不难看出,如果民办学校成立,其责任将归属于民办学校。如果私立学校未能成立,其责任属于主办者。但第三人有权选择举办者或民办学校作为责任主体。对于这点有不懂的,可以找专业的教育合规与风控律所进行咨询。广东学校教育合规与风控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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