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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运营财务顾问专业服务

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30日

财务顾问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尽职调研,撰写甲方的股改可行性报告;2、拟订甲方股权结构及股份公司设立方案;3、拟订甲方财务调整方案;4、协助选择审计、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完成符合要求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方面报告;5、协助选择保荐人(辅导券商),提供上市前财务顾问服务。如何选择财务顾问?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选择合适的财务顾问应具备的条件:1、熟悉国内外资本市场的特点、上市规则与各环节的具体细节;2、具备进行尽职调查的专业能力,善于发掘企业的潜在优势,能够提出符合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基本要求的股改与上市整体方案。3、具有足够的业务网络和协作关系,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和要求选择合适的中介机构----保荐人、承销商、律师、会计师等;4、提供长期的顾问服务而不光是眼前利益,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考虑,与企业共同成长,提供完整、系统、长期的战略规划以及相应的财务顾问服务,并且能够向企业提供与未来发展的分析和相应的单独意见;5、实际操作经验丰富,能在企业股改上市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时,为企业提供多种应对方案。6、业绩良好,收费合理,客户有较好的口碑。财务顾问要熟悉国家财经、税务、审计等经济法规及国家宏观政策。江苏运营财务顾问专业服务

江苏运营财务顾问专业服务,财务顾问

财务顾问的具体操作方法:现金日记账与现金收付款凭证核对。收、付款凭证是登记现金日记账的依据,账目和凭证应该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在记账过程中,由于工作粗心等原因,往往会发生重记、漏记、记错方向或记错数字等情况。账证核对要按照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一笔一笔地进行。检查的项目主要是:核对凭证编号;复查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看两者是否完全相符;查对账证金额与方向的一致性;检查如发现差错,要立即按规定方法更正,确认账证完全一致。江苏运营财务顾问专业服务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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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的职业要求:金融、财经专业毕业,三年以上企业财务管理岗位工作经验,熟悉资产管理,负债管理,风险管理,拥有固定的企业融资渠道,熟悉国家财经、税务、审计等经济法规及国家宏观政策,在企业融资、成本控制、税务及审计方面有实际运作能力,对资金的预算、监控、安全及调度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专业财务咨询公司根据客户的自身需求,站在客户的角度,利用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及其他社会资源,为客户的日常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对外资本运作等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策划和方案设计等。根据双方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范围和服务方式,担任企业的财务顾问并为企业直接提供日常咨询服务和专项顾问服务的有偿顾问金融服务。

一个合格的财务顾问不只要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有信用,能真正帮助企业成功地完成融资。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对财务顾问进行细致的考察,才能避免节外生枝,让融资活动顺利、成功地进行。企业在选择财务顾问时,要重点注意下面几个问题:(1)财务顾问是否具备必要的融资的专业技能;(2)财务顾问有什么过往背景及过往的业绩如何;(3)财务顾问之前的客户对其的评价;(4)财务顾问的薪酬状况;(5)财务顾问的制约与平衡状况如何;(6)如果在财政顾问参与融资的过程中,由其他人为企业找到合适的投资方,财务顾问该怎么分配费用;(7)财务顾问怎样担保企业一定能够成功融到资?如果融资失败,财务顾问会采取什么措施。财务顾问需要尽职调研,撰写甲方的股改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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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顾问应当出具财务顾问报告,并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1)收购人编制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或者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2)本次收购的目的;(3)收购人是否提供所有必备证明文件,根据对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实力、从事的主要业务、持续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诚信情况的核查、说明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具备收购的经济实力,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是否存在不良诚信记录;(4)对收购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的情况,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的情况;(5)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6)收购人的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是否存在利用本次收购的股份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质押取得融资的情形;(7)涉及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说明有关该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以及该证券交易的便捷性等情况。企业财务顾问业务是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框架中富有挑战性的领域。长宁区管理财务顾问收费标准

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江苏运营财务顾问专业服务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合同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江苏运营财务顾问专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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