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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动力船舶拖航拖带

来源: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27日

船舶拖带是海上拖航或海上拖带主要的一种作业。船舶拖带可分为吊拖、绑拖和顶推三种形式。船舶拖带可以在许多情况下发生。例如,某船遭受海难或者陷入浅滩,这时该船就需要拖轮帮其脱险或脱浅;驳船,失去控制的船舶、石油钻井平台和水上浮动物体,都必须依靠拖轮才能移动,船舶发生碰撞也常常引起拖带问题。根据实践,船舶拖带通常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发生: 1.因港口的规定而发生拖带。某些国家的港口规定,船舶在港内的狭窄水道或拥挤的水域内航行,应请港内拖轮拖带航行。2.因船舶修理。在修理之前,没有动力而无自行航行能力,这时也需要请求拖轮将该船拖往修船厂。3.非机动船舶,为了加速航行;驳船、石油钻井平台或者其他浮动物体,为了从一水域移至另一水域,都必须请求拖轮拖带。4.航行中的船舶,因机器发生故障而使船舶不能安全航行或无法移动时,就必须请求拖轮拖带。5.因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海难或发生碰撞事故而无法安全行驶时,也必须请求拖轮拖带至附近港口或目的港。在拖航操纵性受到限制、船舶机动性能降低时,应注意风浪影响,拖航时需悬挂信号灯,严格按避碰规则拖航。无动力船舶拖航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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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承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承拖方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

船舶拖带的性质,从理论上可分为承揽、雇佣、运送三种契约关系及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殊为少见,实务上,船舶拖带仍以承揽、雇佣者为习见,故英美法例均以承揽、雇佣关系处理船舶拖带之法律问题。

无动力船舶拖航拖带船舶拖带可以在许多情况下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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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轮的适航、适拖具体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要求:(1).拖轮本身必须处于适航状态,包括对船体结构强度和船舶附属设备两方面的要求。此外,若合同中未就替代拖轮作出约定,则承拖方只能向被拖方提供合同中所约定的拖轮,未经被拖方同意的,不得以其他拖轮替代。(2).拖轮船员的配备必须足额且持有与其任职相符的有效的资格证书。(3).拖轮的拖曳设备必须适航。拖轮必须能够根据被拖物的特征和作业要求,装备能安全拖带被拖物的拖曳设备。

运输型拖船它是以拖带驳船队为主要任务的内河及海上拖船。这种运输方式的优点是经济较好。而随着拖驳运输的进一步发展,在航道条件较好(宽阔、弯度小)的内河和风浪较缓和的沿海采用顶推船队。顶推船队的主要优点是船队的总阻力降低,拖船螺旋桨的尾流不影响驳船阻力,消除了拖索造成的阻力损失.因而水动力性能比拖船队好;驳船上船员人数可减少,甚至可做成无人驳,更经济。借鉴国外运用顶推船队的经验,我国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起研究和推广推驳船队运输,并在汉水、长江、黑龙江、黄河及渤海的河海联运中都取得了较好的使用效果,现已成为内河货运的主要方式拖轮船员的配备必须足额且持有与其任职相符的有效的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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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拖带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发》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船舶和上海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政fu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9》第1篇第2章第1.1.1条:在中国海上航行/作业的或驶出该水域的中国籍移动平台、海上设施或类似结构物,以及外国籍船舶和海上设施需进行拖航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拖航检验。其他船舶需进行拖航时,应向中国船级社或总则4所述的其他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第2篇第1章第3.2条:拖航前应按规定进行拖航检验,对于保障拖航安全的各项要求已完成,并取得拟定航线的《适拖证书》和检验报告。拖轮必须能够根据被拖物的特征和作业要求,装备能安全拖带被拖物的拖曳设备。北海三角平台拖航方式

船舶发生碰撞也常常引起拖带问题。无动力船舶拖航拖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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