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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6日

    但是“违法退回”该如何承担责任呢?至少目前的所有法律法规都无明确规定,这将造成大家更大的困惑。对此,从《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同志就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的相关内容来看,该内容的立法目的在于“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依据这一立法目的,似乎应该是不允许约定退回情形了。至于究竟能否约定退回情形,这还是一个模棱两可的问题。我们建议,大家不妨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先约定好法定情形以外的退回情形,这样将来如果有明确界定了,那也**是相关条款无效,不会涉及其他更大的风险。第二,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的情形退回吗?这在我们看来,应该是立法者的疏忽,他们可能是想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情形全部排除的,但结果引用适当,造成了这么一个明显的问题。我们认为,既然《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出现该法第四十条***)、(二)项规定的情形时可以退回,且该法和《规定》均为明确禁止在出现该法第四十二条情形时的退回,用工单位就有权不受限制。结合《劳动合同法》。上海推广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天津推广劳务派遣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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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是每时每刻都不能超比例?这实际上是一个相当难以界定清楚的问题,这将是行政执法部门的一项考验,而对用工单位来讲,时刻都不跨过10%的“红线”,无疑是**为稳妥的做法。其次,“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该如何理解?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要计算吗?订立劳动合同的实习生、退休返聘人员要算吗?如果算,那么企业可以很轻松的把基数提高,从而拉低比例,但这显然与立法本意相违背;如果不算,那么又与法规的字面意思相违背。再次,《规定》提及,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那么,假设总公司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派遣公司将人员也是派往总公司的,然后总公司再将员工安排到各地分公司工作。此时,这些派遣人员该计入总公司的用工比例呢,还是分公司的?换言之,计算用工比例时,如何界定总公司、分公司之间的人员归属:是以合同来看,还是以实际工作地来看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逐渐摸索。因此,实际操作中,建议若分公司有用劳务派遣工,一定要有一定数量的劳动合同用工,以拉低派遣用工比例。当然,短期内,这些问题还不会对企业产生实质性影响。天津推广劳务派遣来电咨询上海品牌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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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这种细化*限于“辅助性”岗位,而“临时性”和“替代性”岗位却没有得到实质性的解释。对于“辅助性”岗位,《规定》重点明确如何界定此类岗位。由于市场经营的纷繁复杂,要想从实体上精细界定“辅助性”岗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劳动合同法》将“辅助性”岗位界定为“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试图从实体上想对“辅助性”岗位进行界定,结果不但未能厘清“辅助性”岗位的概念,反而又引发了何谓“主营业务岗位”的困惑。鉴于此,《规定》则在“程序”上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对于其中如何确定“辅助性”岗位的程序,很多人会觉得似曾相识。该程序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关于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如出一辙。根据《规定》的内容,结合目前很多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辅助性”岗位的界定提出如下操作提示:首先,对目前所有岗位进行梳理。结合公司经营范围划分主营业务岗位与辅助性岗位。正如内容合法是制度合法有效的大前提一样,用工单位对辅助性岗位的界定符合实体上的要求,也是该界定合法有效的前提。如将快递公司的派件员、酒店的服务员、物流公司的司机、航空公司的空乘人员等岗位界定为“辅助性”岗位,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次《规定》对此进行了弥补,详细列举了派遣公司的各项义务。在这些义务中,需要提及的是:1.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这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很多派遣机构并无相应的培训制度,反而更多的是由用工单位在进行岗前培训,这跟我国劳务派遣多为逆向派遣的现实是有很大关系。2.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这一义务本身并无特别大的问题,关键是此次《规定》提及“相关待遇”,这无疑是扩大了派遣公司的义务范围,对于除劳动报酬以外的法定待遇、约定待遇,派遣公司也有支付义务。只不过,如果没有支付,不管是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不付,还是派遣公司单方决定不付,员工是否可以直接向派遣公司主张权利,这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无疑会给大家带来更大的隐患。3.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这是为了后面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做铺垫的。实践中,很多派遣公司所理解的“依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办事即可”这一观点急需修正,“国家规定”将比“约定”和“用工单位指示”更加重要。当然,不难预见,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上海原则劳务派遣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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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而是界定为相应公司的主营业务岗位会更加合理一些。此时,就算在程序上完美无缺,相应的决定也可因为实体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因此,不能因为《规定》明确了相应的界定流程,就认为只要符合程序,就一定没有风险。所以,企业需要对所有岗位进行认真梳理,合理界定出相应的主营业务岗位和辅助性岗位,是**终界定结果得到法律认可的前提条件。其次,合理划分的辅助性岗位,依法进行民主流程。进行民主流程时,分四种情况进行:●有工会和职工**大会的企业,可按照如下程序进行:①将相应岗位清单交职工**大会讨论,由职工**大会提出方案和意见交予公司方,相应的会议纪要及方案、意见,公司方保留备查;②公司就职工**大会提出的方案与意见进行通盘考虑,并逐一做出接受与否的决定,形成**终的岗位清单,对于不能接受的方案与意见,需提出合理理由;③与工会平等协商,确定交予职工**大会表决的岗位清单;④向职工**大会逐一说明大会所提的方案与意见,由职工**大会就相应的岗位清单进行表决,公司方保留工会的意见和职工**大会的会议纪要,以便备查。●有工会,但无职工**大会的企业,可按照如下程序进行:①将相应岗位清单交全体职工讨论(人数少的单位可直接进行。上海正规劳务派遣服务保障。天津运营劳务派遣服务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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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真派遣、假外包”自从2012年12月28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公布,“以外包替代派遣”的说法就一直在坊间传播。这其中,不少都是“真派遣、假外包”。对此举措,《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率先进行了反馈,明确这种情况下的用工统统计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中,以此打消企业的投机取巧念头。《规定》对此同样予以明确,但是如何界定、区分“真派遣、假外包”,规定则采用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造成了大家对此的困惑,毕竟这样一来,等于将界定权限交予了仲裁员和法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大家要慎之又慎。我们认为,派遣与外包的区别为:基于以上区别,我们提示广大用人单位,要想合法使用业务外包避免劳务派遣的风险,就一定要厘清三方关系,不要对承包方的员工直接管理,且需在外包协议中对相关权利义务界定清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麻烦。【法规原文】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十六、过渡性条款《规定》赋予了超比例的企业两年的过渡期,这就意味着,在这两年内,企业以法律变化为由将《规定》实施前使用的派遣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将会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毕竟两年内这部分人员超比例并不违法。 天津推广劳务派遣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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