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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品质噪声控制设备程序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08日

    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业和场所为数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问题上,必须从技术、经济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当然,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在控制室外、设计室、车间或职工长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强度要低;库房或少有人去车间或空旷地方,噪音稍高一些也是可以的。总之,对待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性质与不同持续时间的噪音,应有一定的区别。噪声防治相关规定编辑语音《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章总则***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第四条***和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对于人,可佩戴耳塞、耳罩、有源消声头盔等;对于精密仪器设备,可将其安置在隔声间内或隔振台上。江宁区品质噪声控制设备程序

    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江宁区综合噪声控制设备职能在声源处抑制噪声是**根本的措施,包括降低激励力,减小系统各环节对激励力的响应,及改变操作程序等。

    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给予奖励。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二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噪声是人们不需要的声音。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损伤人的听觉 (严重者引起耳聋),诱发疾病 (心脏病),破坏建筑物和仪器设备的正常工作。江宁区综合噪声控制设备职能

在某些情况下,噪声特别强烈,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达到要求;江宁区品质噪声控制设备程序

    噪声是声源进行无规则振动发出的声音。从生理学观点来看,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了噪声污染。自产业**以来,各种机械设备的创造和使用,给人类带来了繁荣和进步,但同时也产生了越来越多而且越来越强的噪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1996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噪声防治外文名controlofnoise同义词噪声治理性质物理类别环境保护单位分贝(dB)目录1定制原则2建议3方法4相关规定噪声防治定制原则编辑语音环境噪声是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噪声容许范围所作的规定。制定原则,应以保护人的听力、睡眠休息、交谈思考为依据,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现实性。环境噪声基本标准是环境噪声标准的基本依据。各国大都参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的基数(例如睡眠30分贝),并根据本国和地方的具体情况而制定。噪声防治建议编辑语音为了防止环境噪音,我国***声学家马大猷教授曾总结和研究了国内外现有各类噪音的危害和标准,提出了三条建议:①为了保护人们的听力和身体健康。江宁区品质噪声控制设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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