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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区标准工业噪声控制设备业务流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6日

    噪音的允许值在75~90分贝。②保障交谈和通讯联络,环境噪音的允许值在45~60分贝。③对于睡眠时间建议在35~50分贝。噪声防治方法编辑语音我国心理学界认为,控制噪音环境,除了考虑人的因素之外,还须兼顾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充分的噪音控制,必须考虑噪音源、传音途径、受音者所组成的整个系统。控制噪音的措施可以针对上述三个部分或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噪音控制的内容包括:①在声源处控制。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②在噪声传播途中控制。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在传播过程中)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多栽树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③在人耳处减弱噪声。受音者或受音***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噪音控制在技术上虽然已经成熟,但由于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规模很大。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形成了噪声污染。秦淮区标准工业噪声控制设备业务流程

    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第四十三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四条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秦淮区标准工业噪声控制设备业务流程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三章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本法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第二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对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设备。噪声是声源进行无规则振动发出的声音。

    应当根据声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规定噪声限值。前款规定的工业设备运行时发出的噪声值,应当在有关技术文件中予以注明。第四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本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第二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二十九条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第五章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本法所称交通运输噪声。制定原则,应以保护人的听力、睡眠休息、交谈思考为依据,应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现实性。秦淮区标准工业噪声控制设备业务流程

在声源处控制。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秦淮区标准工业噪声控制设备业务流程

    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第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第九条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给予奖励。第二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秦淮区标准工业噪声控制设备业务流程

南京同韵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南京同韵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05日,注册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雄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彭若龙。经营范围包括声学技术、环保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装饰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环境保护监测;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子设备的销售;环保材料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南京同韵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05日,注册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雄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彭若龙。经营范围包括声学技术、环保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装饰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环境保护监测;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子设备的销售;环保材料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的公司,是一家集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专业化公司。同韵作为南京同韵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05日,注册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雄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彭若龙。经营范围包括声学技术、环保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装饰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环境保护监测;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子设备的销售;环保材料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南京同韵声学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9月05日,注册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雄风路1号,法定代表人为彭若龙。经营范围包括声学技术、环保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面向成年人开展的培训服务(不含国家统一认可的职业证书类培训);装饰工程施工;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环境保护监测;社会经济咨询(投资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子设备的销售;环保材料的研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的企业之一,为客户提供良好的噪声与振动控制,建筑声学设计,噪声测试分析,噪声测试咨询。同韵不断开拓创新,追求出色,以技术为先导,以产品为平台,以应用为重点,以服务为保证,不断为客户创造更高价值,提供更优服务。同韵始终关注自身,在风云变化的时代,对自身的建设毫不懈怠,高度的专注与执着使同韵在行业的从容而自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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