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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债权债务纠纷结算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3日

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完全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由该规定所持立场看来,如果债权人因重大过错而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那么债权人将不能主张上述权利。尽管该规定已经生效,但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理由在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并非法理上基本民事权利消灭的法律原因。日常生活中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是很多的。盐城债权债务纠纷结算

清算组怠于主张公司债权。这种情形典型出现于普通清算,也即原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况下,清算组(主要由公司股东组成)往往认为公司足额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等同于股东资产,清算期间未追偿的公司债权在公司注销后等同于股东债权,或者为了尽快结束公司清算程序而暂时搁置某些公司债权的追讨,待原公司注销后再行主张原公司遗留的债权。公司清算注销后新发现可追回的财产。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在公司破产清算注销后发现,存在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所规定的应当追回的财产,从而形成公司遗留债权。南京国际债权债务纠纷工程款债权债务纠纷处理方式 :申请支付令法。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按此规定,比较高法院所持立场可用有条件地保留基本民事权利加以概括。就此看来,无论是明确的规定还是隐含的观点,都表达了一个基本立场,即公司清算注销后的遗留债务并不自然归于消灭。 而关于公司遗留债权方面,则可以通过原公司债权人对原公司资产请求追加分配而体现其在公司清算注销后的延续。公司经过清算注销程序后,也并不意味着未得到清偿的债权自然归于消灭。

公司遗留债权债务不因公司注销而归于消灭,一方面,出于实质公平和情理的考虑,审判实践中对于公司清算注销后遗留债权债务的,往往按照有利于保护原本受益人的原则,尽量提供补充救济的法律途径,避免不当得利的出现。于是,各种方式的变通零零散散见诸于不规范的个案救济。另一方面,立法也逐步体现了对传统观点的修正。比如,关于公司遗留债务的补充分配方面,企业破产法否定了企业破产法(试行)所设立的“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自动放弃债权”的规定(原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则因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被删除)。债权人通过债权债务纠纷活动,树立自己的企业形象。

股东权是原公司股东主张公司遗留债权的法理基础之二。作为股东权的权属之一,原公司股东在公司资产存有剩余的前提下,得以主张对原公司剩余资产的所有,并在该基础上主张股东分配权。这是一种法定权利,无须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普通清算中,只要原公司股东没有放弃作为公司资产继受主体,那么公司遗留债权将成为公司剩余资产,则原公司股东得以对该剩余资产主张权利。此时,原公司与其债务人之间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事实、原公司已经注销的事实以及原公司股东没有放弃公司剩余资产所有权的事实,均成为原公司股东与原公司债务人之间形成直接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基础。诉讼时效是指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期间,一般诉讼时效为三年。栖霞区网络债权债务纠纷桩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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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公司清算制度一直是公司法理论研究与实务探讨的热点。相对于公司清算瑕疵所引起的清算责任法律关系,公司注销后未经清算而遗留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就成为公司清算注销延伸出来的法律问题。对这一问题,司法实务中的处理方式各有不同,法律适用上也理解不一。一般认为,公司清算注销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定清算程序,对公司解散前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清算结束后公司依法登记注销。作为公司清算注销的法律后果之一,就是公司债权债务关系了结。盐城债权债务纠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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